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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8-12 17:24: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2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决字〔2019〕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19〕109号

当事人:恒昌涂料(惠阳)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新联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传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738563192K。

2019年6月21日,当事人委托广东省洲果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车牌号为粤ZDN59港货车承载。该车承载报关单1份,单号为532020190205191261。6月21日,该报关单经海关查验发现异常,情况如下:该报关单共1项,申报出口油漆用稀释剂15481千克,该商品为危险化学品,未申报出口商品检验。当事人对法定检验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陈述报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捌拾陆元整(¥11486)。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5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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