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2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决字〔2019〕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19〕110号
当事人:深圳市全盛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南路7号皇城广场1410,法定代表人:吴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8TD5R。
2019年6月24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建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0110)申报出境货物一批,由车牌号为粤ZHR36港车承载出境,该车捆绑报关单1份(单号532020190205195918)。6月25日,该单经海关查验发现异常:该单共3项商品,所申报货物未见出口。另有冰糖葫芦100千克、冻鹅肝400千克、熟鹅肠11700千克、肥牛肠800千克、豆制品600千克共计5项商品出口未报关未报检,上述5项商品货值共计人民币11.519万元。当事人本次出口法定检验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陈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壹拾壹元整(¥6911)。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