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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场监管局拟吊销珠海市天华沙石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019-08-06 23:20: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该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珠斗市监企吊字[2019]第QD00003号,拟做出吊销珠海市天华沙石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斗市监企吊字[2019]第QD00003号

当事人:珠海市天华沙石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志强;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斗门区井岸镇美湾新村533号401;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400000155786。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企业涉嫌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至2019年2月18日止,你企业未按规定通过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珠海商事登记自助服务系统》)申报2015、2016年度报告,并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经现场检查,在你企业申请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你企业取得联系。

以上事实有以下材料予以证实:

1、从《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系统》提取的你企业登记资料截图,证实你企业的登记、信息公示等情况;

2、从《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系统》提取的你企业年报情况截图,证实你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公示2015、2016年度报告;

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的复函,证实你企业2015、2016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4、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证实经现场检查,在你企业申请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你企业取得联系。

2019年5月20日,我局依法对你企业送达了珠斗工商企吊听通字[2019]第QD0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你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公示2015、2016年度报告,2015、2016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经现场检查无法取得联系,参照并结合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2016〕97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号)有关规定,上述行为,属于长期停业超过六个月未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局拟做出吊销你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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