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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顺林口腔诊所涉嫌未经许可经营药品

2019-08-05 21:25: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沪市监嘉处字(2019)第142019001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关于上海万顺林口腔诊所涉嫌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嘉处字(2019)第142019001420

案件名称

上海万顺林口腔诊所涉嫌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万顺林口腔诊所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201163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口腔诊疗服务。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110日,将25支盐酸甲哌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斯康杜尼)(规格:每盒50支注射管,每支剂量:1.8ml,法国(SEPTODONT)公司生产,进口药品注册证号:H20171134,生产批号:B21736AB,生产日期:2017 /12,有效期至:2019/ 11)购进价格:202.50元;以及40支华鲁牌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包装:聚丙烯安瓿5ml×40支,规格5ml0.1g,产品批号:C1801152,生产日期:2018/01/15,有效期至:2020/01/14,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2147,生产厂商: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购进价格:138元。两种涉案药品当事人均以购进原价销售给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张晓东口腔诊所。经计算,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40.50元。上述涉案药品购进药品价格与销售药品价格一致,故无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和方式

罚款(681)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定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190801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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