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沪市监宝处字(2019)第1320190008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关于鸿汐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条件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1月10日至案发,将宝山区共和新路4727号305室库房更改为会议室并且直至案发未按规定进行整改,其经营条件已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宝处字(2019)第132019000874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鸿汐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条件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鸿汐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3MA1GKH4C2M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闫闯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1月10日至案发,将宝山区共和新路4727号305室库房更改为会议室并且直至案发未按规定进行整改,其经营条件已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2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9年07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