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沪市监徐处字(2019)第0420190015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关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上海)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一十八条,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徐处字(2019)第042019001591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上海)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上海)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4766908987X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冯砚祖 |
主要违法事实 | 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2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一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9年07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