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沪市监松处字(2019)第2720190049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关于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环城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松处字(2019)第272019004977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环城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环城路店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1312142489T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高毅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明,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经营场所内发现的数份来自不同医院处方笺由厂家业务员提供,且均已盖好医师印章。2018年3月20日至今,你单位为提高营业额共自行伪造处方6张,在未凭真实处方的情况下销售了4盒由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规格:100mg*5片/盒)和2盒由江苏亚邦爱普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规格:0.1g*2片/盒),上述两种药均为处方药。你单位于2019年5月19日销售的一盒头孢呋辛酯片所依据的处方系消费者自行伪造。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1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9年07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