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沪市监崇处字(2019)第302019001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关于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16年9月6日以6.08元/支的价格从上药沪郊(上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30支(净含量:5ml 0.1g,产品批号:71160615,效期至:2019/06/12)。截止至2016年10月12日,当事人在其就诊场所以6.08元/支的价格对外使用27支。上述剩余3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在2019年6月13日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仍将其放置于抢救室抢救车内对外使用,直至2019年6月18日被查获。至案发,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24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8.24元),没收违法所得(18.24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崇处字(2019)第302019001133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123102304249360806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陆英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9月6日以6.08元/支的价格从上药沪郊(上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30支(净含量:5ml 0.1g,产品批号:71160615,效期至:2019/06/12)。截止至2016年10月12日,当事人在其就诊场所以6.08元/支的价格对外使用27支。上述剩余3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在2019年6月13日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仍将其放置于抢救室抢救车内对外使用,直至2019年6月18日被我局查获。至案发,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24元,无违法所得。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18.24元),没收违法所得(18.24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9年07月2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