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运城市垣曲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垣环罚字〔2019〕21号》,公布关于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的行政处罚决定。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于2019年6月11日对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二期工程(2号55孔焦HN55-10D型捣鼓焦炉)自2018年6月建成投产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垣曲分局于2019年6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垣环罚告字 [2019] 21号)告知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之规定,垣曲分局决定对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佰伍拾贰万叁仟零贰拾伍元伍角贰分。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垣曲县人民政府或者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垣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垣曲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