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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天津聚鑫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被罚

2019-08-05 14:05: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北望罚〔2019〕5号,当事人天津聚鑫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广告费四倍罚款41724元。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北望罚〔20195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聚鑫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20105679446489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胡楷奇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41724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712

根据举报,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9日,到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了网店(网址:jxwy08.1688.com),在该网店销售 “丹佛斯液管用干燥过滤器”(货号:321321)的网页宣传信息,与举报内容基本相符。当日,当事人职员刘长明(被委托人),对下载的当事人网页截图进行了确认。案件调查期间,2019年1月31日接到消费举报: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美国康星水系统除垢剂钙尔西康超强彩码克垢除垢水处理清洗剂”时,产品介绍中,有“目前市场上最有效的……。也是国内市场上唯一一种……。”的信息内容,2019年2月13日经批准并入2018年10月12日批准的立案调查。办案人员先后3次向当事人送达《询问调查通知书》,办案人员还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2月22日分别向杭州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2019年2月2日、2019年3月28日分别收到回复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22日至2019年2月25日,在阿里巴巴网店销售“美国康星水系统除垢剂钙尔西康超强彩码克垢除垢水处理清洗剂”时,网页-商品介绍-商品简介:对商品进行了介绍,其中有“目前市场上最有效的……去除剂。也是国内市场上唯一一种……药水。”等信息(该信息已于2019年2月25日前进行了修改),当事人没有依据证明,该商品是“目前市场上最有效的……水垢去除剂。也是国内市场上唯一一种……药水。”。当事人还于2018年9月15日,在阿里巴巴网店销售“丹佛斯液管用干燥过滤器”时,网页产品“详细信息”-商品介绍-商品特点:对商品的“芯体”进行了介绍,其中有“对运行在高冷凝温度和需要高干燥能力的系统是最完美的芯体”、“干燥能力强,可使形成酸(水解)的危险减至最低程度”等信息(该网页信息已于2018年10月10日删除),当事人没有依据证明,商品芯体是“最完美的芯体”及“可使形成酸(水解)的危险减至最低程度”。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上述涉案信息是当事人在其网店的网页上自行发布的,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缴纳全年(12个月)的服务费6588元(每月549元),该服务费是当事人全年发布产品信息的费用,所以发布上述信息(时间20个月)的广告费应该是10980元(549*20月)。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认定网页截图、当事人提供的发票复印件、发票说明;4.举报材料;5.协助调查函复函。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北望罚告〔201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19年7月8日提出了主要申辩意见:1、并非主观性违规;2、态度积极,立刻整改;3、影响力有限;4、广告费的计算:“我单位缴纳全年服务费6588元,该费用为阿里巴巴店铺服务年费,其作用是提供基础建站、交易保障、发布我司多款产品等服务。而这违规的2款产品应是占到其中部分费用,而不是全部费用(每月549元),拟处罚的4万多元无疑是太高了。”5、上架时间。经复核,对当事人并非主观性违规、影响力有限的申辩意见,因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采纳,但尚不构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对当事人态度积极,立刻整改的申辩意见,因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已被二次举报并案处理,不是其所诉“对店铺所有产品进行了排查”,故不予采纳;对当事人广告费的计算的申辩意见,因当事人缴纳阿里巴巴的6588元全年服务费,包含商品展示、服务功能等费用,该费用无法拆分为单独广告费,无证据证明,其全年广告费应是全年服务费6588元的部分费用(低于6588元),故不予采纳;对当事人上架时间的申辩意见,因当事人提供了,因违规被阿里巴巴责令关闭网店30天的证据,应扣除1个月发布违法广告的时间,予以采纳;对当事人提出发布违法广告的持续时间为18个月的意见不予采纳;认定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持续时间为19个月,广告费为10431元(549*19月)。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四倍罚款41724元。

天津聚鑫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聚鑫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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