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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地(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

2019-08-05 12:31: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青中罚〔2019〕17号)。福地(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

2019年4月19日,执法人员接举报称:当事人福地(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淘宝店铺:五谷本色旗舰店,购买的芝麻核桃桑葚粉主页宣传“防脱乌发黑发”,产品为普通产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开设的天猫店铺对其宣传用语进行截图。 2019年4月22日当事人前来接受询问调查,并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19年4月26日,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能够更好地宣传所售商品,将其销售的“芝麻核桃桑葚粉”商品宣传介绍中使用了“五谷本色黑芝麻核桃黑豆桑葚粉防脱乌发黑发营养代餐冲饮杂粮糊”的宣传用语,但实际为普通食品,没有“防脱乌发黑发”的功能。当事人的商品广告宣传内容与其所经营商品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符合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进行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另查明,上述商品在当事人开设的淘宝店铺,处于无法销售的状态,点击购买,显示“商品不能购买”的字样,无法完成交易。

当事人在淘宝网开设的店铺,广告由公司员工自行制作,没有广告费用。当事人自述公司自开业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有盈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19年4月20日执法人员打印的福地(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淘宝店铺宣传的网页图片4页,证明该当事人虚假宣传的情况;2019年5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福地(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2019年4月22日为被调查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广告中虚假宣传的事实情节;2019年4月19日举报人提供的购买当事人产品的淘宝截图,共3页,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情况;2019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开设的淘宝店铺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淘宝网店铺虚假宣传广告已删除,有积极改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宣传广告的构成要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足,并能够在案发后及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主动办理营业执照,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并且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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