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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拟吊销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

2019-08-05 12:06: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稽罚〔2019〕24号),公布关于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虚构药品销售流向、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调查核实,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18年虚构药品销售流向,向无合法资质个人销售药品及药品购销记录不完整,上述行为满足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构成要件,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2019年6月26日,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第八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对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天津领先健隆医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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