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信用>>

快递企业泄露个人信息或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2019-08-02 16:04:3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8月1日电 (记者 周锐)中国国家发改委8月1日披露的一份文件显示,未来,如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出现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人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将有可能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中国国家发改委1日发布了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意见显示,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快递领域按照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意见列出了快递企业会触发“失信惩戒”的行为明细。

如,在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过程中,申请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寄递禁止寄递物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安全领域,意见为快递企业划出三条“红线”: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二是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三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意见指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存在以上行为之一,严重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的会被列入“黑名单”。

此外,快递企业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同样会触发信用惩戒机制。(完)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