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28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和罚〔2019〕124号,公布关于天津市和平区冲慧东北菜馆(王丽慧)无证经营食品案的处罚决定。
2019年3月6日接到消费者举报,举报人反映天津市和平区冲慧东北菜馆(王丽慧)超出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在外卖平台“美团网”销售凉拌木耳等凉菜的经营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以上行为满足经营食品摊贩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和网络经营,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的构成要件。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以罚款。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和平区冲慧东北菜馆(王丽慧)无证经营食品案 | 天津市和平区冲慧东北菜馆(王丽慧) | 92120101MA05T83U6M | 92120101MA05T83U6M | 王丽慧 | 津市监和罚〔2019〕124号 | 2019年3月6日接到消费者举报,举报人反映天津市和平区冲慧东北菜馆(王丽慧)超出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在外卖平台“美团网”销售凉拌木耳等凉菜的经营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以上行为满足经营食品摊贩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和网络经营,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的构成要件。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1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531 | 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