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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肥料经检验不合格 寿县寿春镇良雨农资经营部被罚

2019-07-30 10:55: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29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19〕11号)。寿县寿春镇良雨农资经营部销售的肥料经检验不合格,属于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处字〔2019〕1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寿县寿春镇良雨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422MA2N4HBJ58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寿六路瑶海大市场9栋1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慧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2422198309123348

联系电话: 15056423420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安徽省寿县隐贤镇太平街道团结队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文件,2019年5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肥料违法行为。经审批对检查现场的4.2吨肥料进行扣押。2019年5月16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肥料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当事人销售的肥料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肥料共5.0吨,已销售0.8吨,4.2吨被本局扣押,肥料售价为1000元/吨,购入价格为940元/吨,违法所得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

2.肥料检验不合格报告1份。

3.调查笔录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1份。

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质稽罚告字〔2019〕8号)已于2019年7月10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当事人销售的肥料经检验不合格,属于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肥料经检验不合格,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鉴于上述情节,认定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销售货值2.5倍金额的罚款12500元;

2.没收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肥料4.2吨;

3.没收违法所得4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附后)。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7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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