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乐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关缉查/违字〔2019〕00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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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7日,同乐海关稽查二科对当事人实施径行稽查。经查,该公司自2015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42台汽车,未按海关规定保管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进口货物运输单、经纪费账单等资料。且在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以上行为有《限期改正通知书》、查问笔录、企业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