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对云林塑胶(深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7-29 18:10: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乐海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关缉查/违字〔2019〕0035号)。

云林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德明,企业编码:4403942721,企业类别:一般认证,联系电话:0755-27118293

2017年4月20日,同乐海关稽查二科对当事人开展专项稽查。经查,当事人在2014年4月21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用加工贸易手册向海关备案硬脂酸盐酯(型号501)共计174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为38249099.90。经查,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2915.7090.00。 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的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报告、合同手册、营业执照等为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告知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2019年07月24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