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乐海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关缉查/违字〔2019〕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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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0日,同乐海关稽查二科对当事人开展专项稽查。经查,当事人在2014年4月21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用加工贸易手册向海关备案硬脂酸盐酯(型号501)共计174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为38249099.90。经查,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2915.7090.00。 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的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报告、合同手册、营业执照等为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告知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2019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