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决字〔2019〕0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19〕95号
当事人:威达尔食品(惠州)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湖镇镇钓湖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镇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757859394Y。
2019年6月13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翔威速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境货物一批,由车牌号为粤ZYL31港车运载出境,该车捆绑报关单1份,单号532020190205173419。6月13日,该车经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申报共1项,查验货物第1项商品熟鸡,核对规格、品名、数量与申报相符;另有鸡油30千克(商品编码为1506000090)出口未报关未报检。当事人本次出口已报关报检的货物中夹带了未报关未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的鸡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陈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