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22日,沈阳海关网站发布汀普莱斯(沈阳)电器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沈阳海关核定,汀普莱斯(沈阳)电器有限公司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11643.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处以1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关缉违字〔2019〕7号
当事人:汀普莱斯(沈阳)电器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6月25日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报关单号080120181018005579,其中的电磁阀驱动线圈、电磁驱动线圈,当事人申报的税则号列均为85045000,进口关税税率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总规则一(第十六类类注二(一))及六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进口的电磁阀驱动线圈、电磁驱动线圈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059090.90,进口关税税率为8%。
经沈阳海关核定,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11643.25元。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涉案货物照片、《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