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18日,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决定给予湖北东旭置业有限公司等1344户企业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据公告,湖北东旭置业有限公司等1344户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规定的情形。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6日在十堰市人民政府网通知公告栏发布《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公告期于2019年7月5日到期,当事人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资格终止,当事人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