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18日,厦门海关官网发布《厦门金丰展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擅自运递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渡海关检违字〔2019〕002号)》。厦门金丰展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擅自运递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海关)检违字〔2019〕002号
当事人:厦门金丰展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锦淡
海关编码:3502160DB8
地 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北二路中埔社10131号101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03月01日,当事人厦门金丰展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厦门树业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台湾水果,报关单号为371120191110013628。其中03项菠萝和04项菠萝共计2152箱,申报总价28034美元。经现场查验,发现该批菠萝带有有害生物,需进行取样送检。当事人于3月4日申请将该批货物存放于同益码头,我关当天同意其申请并告知未经允许,不得将该批货物运离海关监管货物暂扣区。3月6日,我关到同益码头时发现,该批菠萝已不在海关监管货物暂扣区。当事人承认未经我关允许,擅自将该批菠萝运离同益码头。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运递的客观事实。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编号:371120191110013628)、查验记录、保函、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检验报告》(编号1911000836、)企业营业执照、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及《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19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