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18日,厦门海关官网发布《漳州朝良工业有限公司逃避进口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渡海关检违字〔2019〕004号)》。漳州朝良工业有限公司涉嫌逃避进口商品检验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海关)检违字〔2019〕004号
当事人:漳州朝良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耀煌
海关编码:3506941403
地 址:漳州龙池开发区白礁工业园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3月14日,当事人漳州朝良工业有限公司委托厦门杰润报关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钢膜、有机表面活性酸等货物,其中第19项申报商品名称为“有机表面活性酸”,商品编码:3402900090,数量500千克,货值2750美元(折合人民币18578元),报关单号371120191110016878。3月19日,我关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随后进行取样送检。4月2日,我关收到《检验报告》(编号:1911001103),《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的“有机表面活性酸”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名称为亚硫酸氢钠混合物。当事人进口有机表面活性酸未按危险化学品的申报要求向我关申报,构成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事实。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191110016878)、《检验报告》(编号:1911001103)、发票、查验记录、企业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企业提交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为证。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已构成行政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行为,处以商品货值金额10%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捌元整(¥1858.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19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