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18日,厦门海关官网发布《厦门外图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境动植物产品未报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渡海关检违字〔2019〕006号)》。厦门外图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境动植物产品未报检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海关)检违字〔2019〕006号
当事人:厦门外图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显扬
海关编码:3502110613
地 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09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4月30日,当事人厦门外图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宏景元报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塑料马桶盖,商品编码:3922200000,数量2000个,实际净重4000千克,货值6200美元,规格为3|0|卫浴用品|塑料制|DEJAY牌|无型号。报关单号371120190110169210。经查验,实际品名为竹制马桶盖,商品编码实际为4421919090,实际规格为3|0|卫浴用品|竹制|DEJAY牌|无型号,实际净重为4800千克,均与申报不符。因塑料马桶盖(商品编码:3922200000)监管条件为无,竹制马桶盖(商品编码实际:4421919090)监管条件为“P/Q”,属于《法检目录》内商品。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出境动植物产品未报检的事实。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编号:371120190110169210)、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单、装箱单、合同、发票、企业营业执照、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行政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19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