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18日,厦门海关官网发布《福州福宏春贸易有限公司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渡海关检违字〔2019〕007号)》。福州福宏春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海关)检违字〔2019〕007号
当事人:福州福宏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彦
海关编码:3501962AET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恒宇国际1#楼9层15商务办公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04月01日,当事人福州福宏春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德万弘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彩钢瓦等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371120190110124267。经现场查验,发现尚有10桶龙江牌油漆未申报,货值人民币820元。经现场取样送检,《检验报告》(编号:1912000027)显示送检的龙江牌油漆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危险化学品,名称为: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经查该批龙江牌油漆产地在漳州,当事人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申报要求向产地海关漳州海关申报。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事实。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号:371120190110124267)、《检验报告》(编号1912000027)、清单、发票、合同、查验记录、企业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企业提交的情况说明、报关系统截图打印件、查问笔录为证。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已构成行政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处以商品货值金额10%的罚款,即人民币捌拾贰元整(¥82.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19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