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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广惠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被处罚

2019-07-19 00:12: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16日,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市监药罚〔2019〕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蚌埠市广惠大药房有限公司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蚌埠市广惠大药房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张保市明知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从个人手中拿来上述药品并销售,应从重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蚌埠市广惠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60元;2、并处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12640元。以上罚没合计壹万伍仟捌佰圆整(158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市监药罚〔2019〕26号

当事人:蚌埠市广惠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F0Q292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治淮路835号

法定代表人:张颖

身份证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略

我局2019年4月22日接到投诉人举报你单位销售的药品注射用醋酸亮丙瑞林缓释微球(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3809;生产企业:北京博恩特药业有限公司)怀疑有问题。2019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上述药品,查见你单位销售上述药品的收银小结单,你单位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等相关材料。

经查明,你单位购进上述药品2盒,销售价格1580元/盒,货值金额31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3160元。经向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上述药品注射用醋酸亮丙瑞林缓释微球是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北京博恩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你单位无法提供购买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属非法渠道购进。针对你单位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情形,我局已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上述药品注射用醋酸亮丙瑞林缓释微球并销售的事实;

4、该单位销售上述药品的收银小结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注射用醋酸亮丙瑞林缓释微球的事实;

5、购买上述药品的门诊收费票据和电脑机打小票复印件,证明注射用醋酸亮丙瑞林缓释微球的来源;

6、协查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注射用醋酸亮丙瑞林缓释微球是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

我局于2019年7月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蚌市监药听告(2019)2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你单位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你单位质量负责人张保市明知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从个人手中拿来上述药品并销售,应从重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60元;2、并处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12640元。以上罚没合计壹万伍仟捌佰圆整(15800.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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