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7日,原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第二十五次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报》。按照工作安排,六月份济南市组织了第二十五次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本次共检查了9家药品经营企业,其中1家批发企业, 5家连锁门店,3家单体药店 ,具体情况如下:
对莱芜市永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其核准经营场所内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该药店不能提供购进药品合法来源;执业药师不在岗,现场无法提供注册执业药师注册信息;药品未按照包装标示温度要求存放;该企业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撤销其GSP认证证书,并在市局网站公布。该企业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所在地管辖局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依照《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食药监药市[2016]48号)规定,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被撤销之日起,必须停止一切药品经营行为。对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据《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山东汇宝医药有限公司(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组对其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设施与设备、校准与验证、计算机系统、采购、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销售、出库、运输与配送、售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总体上,企业能够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检查中没有发现严重的问题和风险,对于存在的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条款的问题,责令企业进行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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