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郑州海关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关缉东站违字〔2019〕12号),郑州聚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口商品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郑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之规定处以罚款0.5万元。行政处罚作出日期为2019年6月28日。
行政处罚 决定书号 | 被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名称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 作出日期 |
郑关缉东站违字〔2019〕12号 | 郑州聚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514505XX;法定代表人:赵松潮 | 进口商品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之规定 | 罚款0.5万元 | 郑州海关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2019年 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