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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义乌市银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罚

2019-07-18 11:36: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义乌市银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义乌市银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义乌市银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88号A1-704(托管558)(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陈小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DUBC9K;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网上销售:体育用品、家居日用品、工艺品、不锈钢制品、橡胶制品、喜庆日用品、文化用品(不含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办公用品、金属制品、饰品及其配件、自行车及其配件、通讯设备(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备)、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玩具、钟表、五金交电、照明设备、户外野营用具、健身器材、渔具、烟具、雨具、服装、鞋、帽、围巾、手套、裤、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话:180676*****;邮政编码:322000。

2019年6月10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前往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88号A1-704义乌市银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当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4月份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义乌市银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中上架了产品“自行车手套男女透气防滑减震摩托车越野半指手套户外运动骑行用品”该产品页面中有“可减少38%骑行翻车时造的手撑受伤”,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属于虚假宣传。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共计100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网页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内容;

2019年7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义市监管告字〔2019〕1800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各代收“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银行(银行地址:各代收银行义乌市各网点,账户: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义乌市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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