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处罚决定书(津市监红稽罚〔2019〕12号),天津市锦百合鞋业销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处以罚款1000元,并没收侵权的2双NIKE鞋(1双“金赛克”鞋、1双“炫步”鞋)。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锦百合鞋业销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天津市锦百合鞋业销售中心 | 92120106MA061TK8XF | 王亚辉 | 津市监红稽罚〔2019〕12号 | 2017年4月28日当事人从万隆大胡同旁边的一辆大车上以70元/双的价格,购入3双“金赛克”鞋,以108元/双的价格,购入2双“炫步”鞋摆放在店内进行销售,“金赛克”鞋和“炫步”鞋上均带有“ ”图案当事人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与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供货人。当事人于2019年3月12日以99元/双的价格销售了1双“金赛克”鞋,以149元/双的价格销售了1双“炫步”鞋,于2019年3月15日以99元/双的价格销售了1双“金赛克”鞋。根据举报,执法人员于2019 年3月28日对当事人的店铺进行检查,经查待售商品中的1双“金赛克”鞋、1双“炫步”鞋,经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授权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别为侵权商品,该商品为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第4581865号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商品。上述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595元,违法所得99元。 | 1.没收侵权的2双NIKE鞋(1双“金赛克”鞋、1双“炫步”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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