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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天津市锦百合鞋业销售中心被罚

2019-07-16 17:58: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处罚决定书(津市监红稽罚〔2019〕12号),天津市锦百合鞋业销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处以罚款1000元,并没收侵权的2双NIKE鞋(1双“金赛克”鞋、1双“炫步”鞋)。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锦百合鞋业销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天津市锦百合鞋业销售中心

92120106MA061TK8XF 

王亚辉

津市监红稽罚〔201912

2017428日当事人从万隆大胡同旁边的一辆大车上以70/双的价格,购入3金赛克鞋,以108/双的价格,购入2炫步鞋摆放在店内进行销售,金赛克鞋和炫步鞋上均带有“   ”图案当事人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与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供货人。当事人于2019312日以99/双的价格销售了1金赛克鞋,以149/双的价格销售了1炫步鞋,于2019315日以99/双的价格销售了1金赛克鞋。根据举报,执法人员于2019 328日对当事人的店铺进行检查,经查待售商品中的1金赛克鞋、1炫步鞋,经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授权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别为侵权商品,该商品为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第4581865号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商品。上述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595元,违法所得99元。

1.没收侵权的2NIKE鞋(1金赛克鞋、1炫步鞋);
2.
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主动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626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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