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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豆能包治百病?严查!

2019-07-15 10:58:35 中国市场监管报

纳豆能包治百病?严查!

——浅析一起自建网站发布违法广告案件的法律适用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4日,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来电投诉举报,反映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内容涉嫌虚假宣传。该局立即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涉嫌违反《广告法》及《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接到举报后,考虑到网页证据易灭失,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通过“云服务”软件,抓取固定网页内容并进行证据保全。经查,当事人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纳豆食品,公司网站上发布含有“本公司主导产品——××纳豆,对溶血栓、降血脂、提高免疫力、整合胃肠道、预防骨质疏松和心脑血管等疾病有明显的功效”等内容的广告。

执法人员固化网页证据后,当即约谈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内外包装盒、百度百科关于纳豆的功能性表述、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料,证明该公司生产的纳豆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件,属于普通食品。

经查,上述广告用语是该公司员工自行设计并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的,未产生广告费用。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

定性分析

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在公司自建网站上宣传其生产的纳豆食品时,使用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广告用语,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当事人认为,在自建网站上发布的产品简介,是企业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广告法》调整范畴。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网站上宣传的是产品的性能、属性等内容,并非公司简介、发展历程等。《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商业广告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有推销目的,有指向商品或服务的推荐内容。企业在网站上推介自己的产品,符合商业广告构成要件,定性为广告并无不妥。

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以及《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涉案违法广告社会危害性不大,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10万元罚款。

思考启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及科技进步,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诸多复杂的新问题,食品安全监管面临较大挑战。在实践中,食品违法广告现象较为突出,不仅误导欺骗消费者,还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一直是广告监管工作的重点。笔者认为,面对新形势,食品广告监管可以重点强化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从源头上把好关。要加强对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互联网等主要广告发布媒介的管理,督促这些单位严把审查关,从源头上遏制虚假违法广告。要充分运用广告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广告监测结果综合运用。

二是探索建立广告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办法,加强广告信用动态监管,逐步形成广告市场优胜劣汰的信用监管机制。市场监管、宣传、商务、文化等部门要加大扶持指导力度,促进广告行业良性发展。

□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王 玥 吕 硕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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