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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盛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在安装特种设备前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被处罚

2019-07-10 20:21: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蒙市监处字〔 2019〕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阜新盛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22日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套土村(铁朝高速公路399公里处南北两侧),为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阜新服务区第一加气站、第二加气站安装压力容器两台,产品编号为:2015452、2015478。这两台特种设备安装前,没有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30日向其下达了阜蒙县市监特令【2019】第2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2019年6月5日前立即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装情况。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6日,第二次检查仍未将特种设备安装情况书面告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阜新盛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阜蒙市监处字〔 2019〕38号

当事人:阜新盛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住所(住址):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大巴沟村;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904MA0YNA182L;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0902199005302019;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阜新市太平区大巴沟村。

2019年05月30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阜新服务区检查时发现:阜新盛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套土村(铁朝高速公路399公里处南北两侧),为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阜新服务区第一加气站、第二加气站安装压力容器两台,产品编号为:2015452、2015478。这两台特种设备安装前,涉嫌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我局立即向其下达了阜蒙县市监特令【2019】第2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2019年6月5日前立即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装情况。直至2019年6月6日,该公司仍未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装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我局于2018年06月06日予以立案,并指派黄士男、高远同志负责承办。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方式及手段。

经查,阜新盛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22日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新镇套土村(铁朝高速公路399公里处南北两侧),为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阜新服务区第一加气站、第二加气站安装压力容器两台,产品编号为:2015452、2015478。这两台特种设备安装前,没有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30日向其下达了阜蒙县市监特令【2019】第2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2019年6月5日前立即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装情况。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6日,第二次检查仍未将特种设备安装情况书面告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在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阜新服务区第一加气站和第二加气站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安装等情况。

以上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了其在安装特种设备前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行为。

我局于2019年06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阜蒙市监罚告字【2019】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阜蒙市监听告字【2019】3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构成特种设备安装前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当事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客观上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帐号:21001697824050006870,开户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6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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