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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 莆田市展盛贸易有限公司被罚

2019-07-05 19:06: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5日,拱北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港珠澳大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桥关知字〔2019〕003号)。莆田市展盛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被行政处罚。

当事人名称:莆田市展盛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2EU23XB

法定代表人:魏鑫俊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民心街249号三迪国际公馆2505室

当事人于2019年4月1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经港珠澳大桥口岸出口货物一批,报关单编号:578820190889508998。海关经查验发现,其中有未申报的带有“Christian Dior” “Dior”标识的服装41件、鞋子20双、帽子1顶、包3个、手表3块,带有“CHANEL及图形”标识的服装21件、鞋子20双、帽子14顶、手袋1个,带有“PRADA”标识的服装60件、鞋子13双,带有“DOLCE&GABBANA”标识的服装121件、鞋子27双,带有“FILA”标识的服装5件、鞋子10双,带有“MICHAEL KORS”标识的鞋子1双、手表5只,带有“MONCLER及图形”标识的服装7件,带有“adidas及图形”标识的服装38件、鞋2双,带有“EMPORIO ARMANI”标识的服装45件,带有“BALENCIAGA”标识的服装19件、鞋9双、帽子4顶、包1个,带有“BOSS”标识的服装3件,带有“BOTTEGA VENETA”标识的服装12件,带有“BURBERRY”标识的服装92件、鞋子8双,带有“BVLGARI”标识的手表2块,带有“OMEGA及图形”标识的手表10块,带有“GUCCI”标识的服装174件、包2个、鞋子33双、帽子13顶,带有“HERMES及图形”标识的服装31件、鞋子23双,带有“LV”标识的服装82件、包6个、鞋27双,带有“NIKE”标识的服装10件、鞋12双,带有“TISSOT及图形”标识的手表996块,带有“ZEGNA”标识的服装12件。货物共计价值人民币 29854元。权利人认为上述货物分别属于侵犯权利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Dior”商标专用权、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图形)”(CHANEL)商标专用权、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商标专用权、多喜佳伴纳商标有限公司“DOLCE&GABBANA”商标专用权、满景(IP)有限公司“FILA”商标专用权、迈克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 KORS”商标专用权、蒙克雷尔股份公司“MONCLER及图形”商标专用权、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及图形”商标专用权、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EMPORIO ARMANI”商标专用权、巴隆夏盖“BALENCIAGA”商标专用权、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BOSS”商标专用权、柏蒂·温妮达国际有限责任公司“BOTTEGA VENETA”商标专用权、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商标专用权、宝佳瑞股份有限公司“BVLGARI”商标专用权、欧米茄有限公司 “OMEGA及图形”商标专用权、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商标专用权、爱马仕国际“HERMES及图形”商标专用权、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LV”商标专用权、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耐克钩图形”商标专用权、瑞士天梭公司/康恩泰有限公司“Z ZEGNA”和“Ermenegildo Zegna”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权利人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商品上使用的“Christian Dior”“Dior”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Christian Dior”“Dior”商标相同,使用的“CHANEL及图形”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CHANEL”“(图形)”(CHANEL)商标相同,使用的“PRADA”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PRADA”商标相同,使用的“DOLCE&GABBANA”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DOLCE&GABBANA”商标相同,使用的“FILA”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FILA”商标相同,使用的“MICHAEL KORS”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MICHAEL KORS”商标相同,使用的“MONCLER及图形”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MONCLER及图形”商标相同,使用的“adidas及图形”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adidas及图形”商标相同,使用的“EMPORIO ARMANI”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EMPORIO ARMANI”商标相同,使用的“BALENCIAGA”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BALENCIAGA”商标相同,使用的“BOSS”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BOSS”商标相同,使用的“BOTTEGA VENETA”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BOTTEGA VENETA”商标相同,使用的“BURBERRY”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BURBERRY”商标相同,使用的“BVLGARI”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BVLGARI”商标相同,使用的“OMEGA及图形”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OMEGA及图形”商标相同,使用的“GUCCI”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GUCCI”商标相同,使用的“HERMES及图形”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HERMES及图形”商标相同,使用的“LV”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LV”商标相同,使用的“NIKE”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NIKE”“耐克钩图形”商标相同,使用的“TISSOT及图形”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TISSOT及图形”商标相同,使用的“ZEGNA”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Z ZEGNA”和“Ermenegildo Zegna”商标相同,且均事先未经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货物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当事人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582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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