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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申报不实 广东骏联运输有限公司被警告

2019-07-05 19:02: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5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089号】。广东骏联运输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向海关交验的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境载货清单与实际运载货物不符不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四)项的规定,皇岗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广东骏联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张新孔

地址:广东省罗定市泷州中路23号

2018年12月19日,当事人公司粤ZYN12港车承运无锡村田电子有限公司货物,以237420180748729787号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区内进料加工货物监管方式申报从皇岗海关申报出口陶瓷电容一批,捆绑5100474010467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境载货清单,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查,237420180748729787号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货物及5100474010467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境载货清单的货物(陶瓷电容等505件6217.9KG)未见出口,实际出口货物为陶瓷电容及热敏电阻,369件3289.05KG,当事人公司向海关交验的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境载货清单与实际运载货物不符不真实。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陈述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19年07月0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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