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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申报不实 艺高半导体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

2019-07-05 18:58: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5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088号】。艺高半导体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当事人:艺高半导体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BREN DOUGLAS HIGGINS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北路金荣达科技工业园2号厂房二、三楼、3号厂房一楼

2018年10月8日,当事人单位持530120181012392421号报关单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捆绑1100257322911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YC39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报关单第33项货物申报80千克,实际为300千克,少报多进220千克,报关单第35项货物申报113千克,实际为401千克,少报多进288千克,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被查获。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涉及税款人民币2.165433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检查(查验)记录表》、《查验记录单》、各种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单证、《查问笔录》、《陈述书》、《情况说明》、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19年07月0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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