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6月25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湖关缉违字【2019】6号)》。永飞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的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湖州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湖关缉违字【2019】6号
当事人:永飞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红娟,海关编码:3122461541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39号1幢五层7室
2019年5月17日,当事人委托上海重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关驻德清办事处申报进口阔叶黄檀方料一批,报关单号为297220191729001357,申报数量18.5146立方米,申报单价1300美元/立方米,申报HS编码4403498010(进口税率9%)。2019年5月21日,我关驻德清办事处对该票货物实施查验,发现该票货物实际为阔叶黄檀板材,共18.5146立方米,实际单价1700美元/立方米,实际HS编码应为4407294091(进口税率13%)。经海关计核,该18.5146立方米阔叶黄檀板材完税价格为人民币211861.2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7541.96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2960.88元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进口许可证、邮件记录资料;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进口货物审价作业记录表;企业工商资料、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的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