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6月24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南通海迪化工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8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洋山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87号
当事人:南通海迪化工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海门市汤家镇西首
法定代表人:倪海平
海关代码:3206968454
当事人委托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四氯苯醌16000千克,申报价格CIF704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914790090,进口关税税率为5.5%,报关单号224820181000179535。经查,进口货物实际数量为32000千克,实际价格CIF131840美元。
经核定,漏缴税款人民币95494.3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9年3月14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后主动向海关申请改单。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