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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棒约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松江路店涉嫌未按要求储存食品被警告

2019-06-25 15:48: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松处字(2019)第272019003754号),上海棒约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松江路店涉嫌未按要求储存食品被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松处字(2019)第272019003754

案件名称

关于上海棒约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松江路店涉嫌未按要求储存食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法定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棒约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松江路店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5696390441

法定代表人姓名

吴超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由于管理失误,未及时维修,导致后厨冷冻冰箱温度为零下8.9℃,而在该冰箱内存放了BBQ鸡翅,标签上要求保存条件:零下18℃,摩洛哥风味蔬菜包,标签要求保存条件:零下18℃,案发后,当事人积极进行维修整改,但无法达到零下18℃,故已停用该冰箱,启用另外冰箱存放以上原料。

处罚种类和方式

警告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20194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了沪监管松罚告字〔2019〕第2720190037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要求储存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19061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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