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24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大鹏海关关于深圳市六通合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进境植物产品申报不实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深圳市六通合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进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79407B
地 址:深圳市盐田区明珠大道15号6栋中远盐田港物流办公室206
2019年06月11日,你单位向大鹏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葡萄酒,报关单号为535220191521015368 ,原产国为法国,共1X40’个柜,柜号IKSU4111946,包装申报为其他包装。经我关现场查验,该批货物实际为实木包装(有IPPC标识),与申报不符。按规定,进境植物产品需实施进境检疫,但当事人未报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调查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深圳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