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宝处字(2019)第132019024866号),上海容悦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处以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上海容悦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711号109室-4 以“小郡肝串串香火锅”的招牌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约为100平方米,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至案发,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 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宝处字(2019)第132019024866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容悦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规定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容悦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3MA1GMTFE2N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邓小容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711号109室-4 以“小郡肝串串香火锅”的招牌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约为100平方米,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 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5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9年06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