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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上海迪友工艺品有限公司被罚

2019-06-25 10:54: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青处字(2019)第292018008262号),上海迪友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处以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青处字(2019)第292018008262

案件名称

上海迪友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迪友工艺品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8666027314A

法定代表人姓名

秦友国

主要违法事实

2018929日朱家角市监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康业路90168号上海迪友工艺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上述地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查见该公司底楼存在一间厨房,面积约8平米,查见厨房内放有灶台、冰箱、水池等设施设备,蒸箱内有蒸好的米饭,蒸箱上方放有客饭餐具若干,冰箱内放有酱菜等食品,查见厨房内放有大米、黄瓜等食品原料,墙壁处放有味精、醋等调味品,查见一名食品从业人员正在厨房内,查见二楼放有就餐桌12张,1张桌配有4个板凳,现场有2名人员就餐,未能当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拍摄照片若干。经询问得知:当事人食堂从2018818日开始使用,有1名食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所有食品原料均由该食品从业人员采购,食堂免费提供33名员工用餐,只供应一顿午餐。当事人确认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至案发,未查明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和方式

罚款(10000)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一万圆(大写)元、违法所得/(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输入码:2918008262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1906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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