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宁明昌达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宁明昌达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MA5NMQMB86
地 址:宁明县政府大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宿舍34幢2单元403号房
2019年04月06日,你单位委托广东华洋鑫报关有限公司申报出口裤子等货物一批,报关号为531620190165655782,目的国为比利时,柜号为TCLU4842514。2019年04月08日,我关经现场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夹带了筷子、竹签等货物一批未申报。经查,上述筷子、竹签需实施出境植物检疫,但你单位未报检。该行为属于未申报出境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调查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深圳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