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6月17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于珀荣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保关缉违字〔2019〕0035号)。对于报关单221820161186436650等项下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保关缉违字〔2019〕0035号
当事人:珀荣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139号928室
法定代表人:徐宏德
海关代码:3122444713
当事人于2016年7月13日至2018年5月14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碳酸酯卷材共22批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为39206100,申报价格合计CIF759831.08美元,进口报关单编号为221820161186374113等(详见清单)。
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成交方式为FOB。经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5588872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22649.8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书面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于报关单221820161186374113等项下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报关单221820161186436650等项下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