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4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苏州澳尼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1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142号
当事人:苏州澳尼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仓世纪广场财富商务大厦806室
法定代表人:廖桂生
海关代码:3226961460
当事人委托上海乐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海关申报自香港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液晶玻璃基板一批,其中第一项申报为液晶玻璃基板(S GRADE)19355个,申报商品编号9013803020,进口关税率为5%,增值税率为16%,申报价值CIF56129.5美元。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81000210089。
经查,第一项货物中8116个实际为液晶显示板,应归入商品编号9013803020,进口关税率为5%,增值税率为16%,价值CIF102261.6美元。经海关核定,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793974.01元,应征税款人民币142107.01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09399.8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实际货物发票、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