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6月1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通报(第二十三期)。据通报,该局于2019年4-5月组织对深圳市餐饮环节的食品开展了抽样检验工作,本次共抽检餐饮环节食品1654批次,涉及餐饮环节经营主体1262家次,共检测食品指标8162项次。其中检出不合格样品18批次。
不合格食品涉及酒类1批次,粮食加工品2批次,肉制品1批次,食用农产品11批次,蔬菜制品1批次,调味品2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品质指标、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非食用物质。
对本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进一步流入市场。已要求相关辖区市场监管局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经营单位对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情况有关信息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sz.gov.cn/xxgk/qt/qtrsxx_1/xzcf/scjd/查询。
同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存储食品时应注意:外出就餐要到证照齐全、环境卫生的餐馆,选择量化分级B级以上的“笑脸”餐厅,不选择无证或卫生环境差的路边摊,不食用感官异常和未烧熟煮透的菜品、不食用颜色鲜艳的酱腌制肉类、不食用河豚鱼和不明来源野生蘑菇;网络订餐时应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较好的第三方平台和餐饮服务单位,要注意查看卖家的食品安全相关证照,选择近距离、熟悉的餐饮单位订购,尽量缩短食物运送时间;就餐过程中,如发现餐饮服务单位供售的食品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要第一时间停止食用,就餐后如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应注意保留证据,尽快就医,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关注每周食品抽检信息公布。
附件:
抽检不合格信息
序号 | 报告编号 | 受检单位名称 | 受检单位详细地址 | 样品名称 | 文字商标 | 型号规格等级 | 标称生产单位名称 | 标称生产单位地址 | 批号 | 不合格项目|标准要求|检验结果 | 食品分类 | 检测机构 |
1 | 191028415 | 深圳市爱碗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佳华领汇店 |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635号佳华领汇广场四层LH4F-11号铺位 | 鳙鱼(大头鱼) | / | 散装 | / | / | / |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100 (μg/kg) | 3.03×10²(μg/kg) | 食用农产品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2 | 191028212 | 深圳市四季稻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雅分公司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湖社区建安一路99号海雅广场B129-130 | 豆芽(黄豆芽) | / | 散装 | / | / | / | 4-氯苯氧乙酸钠| 不得检出 | 0.386(mg/kg) | 食用农产品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3 | 191027923 | 深圳市六千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蓉悦餐厅 | 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1881号华润中心一期中区万象城4层468商铺 | 鲜鸡肉(清远鸡) | / | 散装 | / | / | / | 五氯酚酸钠| 不得检出 | 6.0(μg/kg) | 食用农产品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4 | 191028482 | 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神工川菜馆 | 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翠路南100号一楼 | 花甲 | / | 散装 | / | / | / | 氯霉素| 不得检出 | 6.48(μg/kg) | 食用农产品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5 | 191028221 | 深圳市南山区肥仔小吃店 |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新村18号-101 | 河粉 | / | 散装 | / | / | /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不得使用 | 0.380(g/kg) | 粮食加工品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6 | 191035527 | 深圳市龙华区景兴潮汕餐厅 |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山咀头1号龙环一路292号 | 菠菜 | / | 散装 | / | / | / | 毒死蜱| ≤0.1 (mg/kg) | 3.80(mg/kg) | 食用农产品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7 | 191035295 | 深圳市福田区馨玥轩餐厅 |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滨河路9299号下沙花好园一层30、31号铺 | 北京二锅头酒 | 京淳 | 20%vol 500ml/瓶 | 保定金谷酒业有限公司 | 安肃镇仁里工业园区 | 2019.01.23 | 酒精度| 20(标示值)±1.0(%vol) | 23.9(%vol) | 酒类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8 | 191034724 | 广州天尔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深圳海雅店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湖社区建安一路99号 | 鲈鱼肉 | / | 散装 | / | / | / |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100 (μg/kg) | 1.55×10³(μg/kg) | 食用农产品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9 | 191033530 | 深圳市辣一下餐饮有限公司 |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村上小坑山地江南时代大厦1号楼L220-L223 | 腊肉 | / | 散装 | / | / | /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不得使用 | 0.0263(g/kg) | 肉制品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10 | 191033406 | 深圳市大鹏新区飘香川菜馆 | 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富民路64号一楼 | 生鱼 | / | 散装 | / | / | / |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100 (μg/kg) | 3.18×10²(μg/kg) | 食用农产品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11 | 191031869 | 深圳市鹏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4001号1楼 | 上海青 | / | 散装 | / | / | / | 毒死蜱| ≤0.1 (mg/kg) | 0.33(mg/kg) | 食用农产品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12 | 191032276 | 深圳市罗湖区发福餐厅 | 深圳市罗湖区蔡屋围七56号101 | 牛肉 | / | 散装 | / | / | / | 氯霉素| 不得检出 | 4.51(μg/kg) | 食用农产品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五氯酚酸钠| 不得检出 | 14(μg/kg) | ||||||||||||
13 | 191031421 | 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花果山食府 | 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碧眼社区碧水路6号 | 鲩鱼 | / | 散装 | / | / | / | 孔雀石绿| 不得检出 | 2.25(μg/kg) | 食用农产品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14 | 191031317 | 深圳市龙岗区三之羴遵义羊肉粉店 |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城舌尖美食城29-31号 | 生面 | / | 散装 | / | / | /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不得使用 | 0.221(g/kg) | 粮食加工品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15 | 191027326 | 深圳市盐田区旺富东海大酒楼 |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海鲜街2号(海鲜酒楼E栋) | 虾(基围虾) | / | 散装 | / | / | / | 呋喃唑酮代谢物| 不得检出 | 3.43(μg/kg) | 食用农产品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16 | 191035616 | 深圳湘粉人家饮食连锁有限公司 |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保安社区新坡塘五巷24号1-3层 | 白菜干 | / | 散装 | / | / | / | 二氧化硫残留量| ≤0.2 (g/kg) | 1.49(g/kg) | 蔬菜制品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17 | CJ10103191028071JD1 | 宝利金五金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宝利路3号 | 鸡精调味料 | 图案 | 900克/包 | 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 | 广州市从化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龙洞路1号 | 2019.01.10 | 菌落总数| ≤10000(cfu/g) | 5.6×10⁴(cfu/g) | 调味品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18 | 191036293 | 西胜电器(深圳)有限公司食堂 |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大浪办事处同胜社区上横朗第二工业区第五栋1-3楼 | 味丹味精 | 图案 | 400g/包 | 厦门味丹食品有限公司 | 厦门市同安区同集北路568号 | 2018.05.12 | 谷氨酸钠| ≥99.0 (%) | 30.6(%) | 调味品 |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不合格项目小知识
1、苯甲酸及其钠盐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一种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腌腊肉制品中不得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但人体若长期过量食入苯甲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
2、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对食品有漂白和防腐作用,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均产生二氧化硫的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干制蔬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应≤0.2g/kg。二氧化硫溶于水生成亚硫酸,亚硫酸对胃肠道有刺激作用,还会破坏食品中维生素B1,影响人体对钙的吸收。
3、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防腐剂,对霉菌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米粉制品、生湿面制品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由于脱氢乙酸可与血浆的白蛋白或组织中蛋白质的胺基结合,如果长期过量食用脱氢乙酸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肝、肾和中枢神经系统的损伤。
4、4-氯苯氧乙酸钠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以促进植物体内的生物合成和生物转移,不仅可防止落花落果、提高做果率、增进果实生长速度、促进提前成熟,还能达到改善植物品质的目的,同时它还有除草剂的作用。但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国标已取消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申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 等物质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 年第 11 号)中要求,豆芽中不得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作为一种食用量非常大的蔬菜,4-氯苯氧乙酸钠的残留在人体内的累积所产生的毒害作用不容忽视。
5、毒死蜱
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普通白菜(如上海青等)、菠菜中毒死蜱残留限量值均不得超过0.1mg/kg。毒死蜱属中毒农药,在叶片上残留期一般为5至7天,在土壤中残留期较长。人若长期食用毒死蜱超标的食物或长期暴露在含有毒死蜱的环境中,可能会导致神经毒性、生殖毒性,并会影响胚胎的生长发育。
6、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被广泛用于水产养殖疾病的防治。《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中规定,水产品中恩诺沙星应≤100μg/kg。若人体长期摄入此类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不适、头痛、头晕等症状,产生耐药性,大剂量或长期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7、呋喃唑酮代谢物
呋喃唑酮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后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均不得检出。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引起人体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病症及致癌、致畸等健康危害。
8、孔雀石绿
孔雀石绿是三苯甲烷类化学物,为工业染料,因其具有杀菌作用,常被不法商家用于处理受寄生虫影响的淡水水产品。《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要求孔雀石绿残留量(孔雀石绿与隐色孔雀石绿之和)在水产中不得检出。有研究表明,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除了具有致癌性,还会导致胎儿畸形和呼吸毒性。在组织病理学上,发现多器官包括肝肾的伤害及功能障碍。
9、氯霉素
氯霉素是一种广谱抑菌剂,《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将氯霉素列入禁止使用且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药物。氯霉素对人体造血系统的毒性极大,能使白细胞减少,特别是杀伤颗粒性白细胞,影响红细胞的成熟,容易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症,可损害视力,引起急性中毒性表皮松懈症,使眼睑粘连及产生角膜瘢痕,而且对老年人、新生儿以及肝肾功能不全的病人影响更大。长期摄入含有氯霉素残留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引起各种慢性和蓄积性毒性,危害人体健康。
10、五氯酚酸钠
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是氯代烃类杀虫剂和杀真菌剂。《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五氯酚酸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五氯酚酸钠能抑制生物代谢过程中氧化磷酸化作用, 会造成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的损害。
11、谷氨酸钠
《谷氨酸钠(味精)》(GB/T 8967-2007)中规定,味精中谷氨酸钠含量应≥99.0%。谷氨酸钠是反映味精鲜味的重要指标,不达标并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但是味精的谷氨酸含量与其成本有着直接的关系,生产谷氨酸含量不达标的味精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骗行为。
12、酒精度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白酒的一个理化指标,是指在20℃时,100毫升白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产品明示执行标准《清香型白酒》(GB/T 10781.2-2006)中规定,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酒中酒精度不达标会影响酒类的品质及口感,此外由于产品实际酒精度与明示指标不符也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骗行为。
13、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一定程度上标志着食品卫生质量的优劣。《鸡精调味料》(SB/T 10371-2003)中规定,鸡精调味料的菌落总数应≤10000cfu/g。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并且食用菌落总数超标的食品也可能会引起食源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