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抽查公告>>地方抽查>>2019>>

河源市市场监管局: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2019-06-06 18:40: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5日,河源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抽检信息称,近期,河源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水果制品、粮食加工品、蔬菜制品、生干坚果及籽类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5个大类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共计抽检10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5批次,不合格5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粮食加工品38批次、蔬菜制品2批次、生干坚果及籽类食品1批次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全部检验合格;水果制品58批次,其中5批次抽检样品不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此次监督抽检5批次水果制品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其中2批次蜜饯(天山乌梅、九制甜榄)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限量指标、2批次蜜饯(山楂片、九制橄榄)苯甲酸项目和1批次蜜饯(八仙果)山梨酸项目超过限量指标。

三、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苯甲酸:苯甲酸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一种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水果制品中苯甲酸最大允许限为0.5g/kg。苯甲酸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若长期过量食入苯甲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

山梨酸:山梨酸是食品防腐保鲜剂,具有广泛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水果制品中山梨酸最大允许限为0.5g/kg。山梨酸可以被人体的代谢系统吸收而迅速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在体内无残留。但如果长期食用山梨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骨骼生长、肾脏、肝脏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二氧化硫残留量:二氧化硫是一种毒性低的化合物,可溶于水中。在一般食用情况下,二氧化硫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但对二氧化硫有过敏反应的人,则可能会出现气喘、头痛或恶心等过敏症状。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违规使用硫磺、亚硫酸盐、焦亚硫酸盐等含硫添加剂;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或超限量使用;使用硫磺熏过的原料也可能带入二氧化硫残留。

抽检合格产品信息表

不合格产品信息

编号

抽样编号

食品大类

食品细类

产品名称

被采样单位名称

被采样单位地址

商标

规格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生产地址

生产日期/制作日期/购进日期

检测结果

不合格项目

标准要求

实测值

检验单位

1

DC19441600597620120

水果制品

蜜饯

天山乌梅

东源县大众购物广场

东源县仙塘镇中心市场中心栋

嚼士山庄

计量称重

揭西县盛华园食品厂(分装)

揭西县凤江镇东丰工业区

2019.01.19

不合格

二氧化硫残留量

≤0.35g/kg

0.42g/kg

河源市食品检验所

2

DC19441600597620174

水果制品

蜜饯

山楂片

东源县仙塘镇新新东江百货商场

东源县仙塘镇木京村委会大楼第一层的6卡

溪林

计量称重

青州市王坟茂华食品厂

青州市王坟镇平安庄村

2019.01.01

不合格

苯甲酸

≤0.5g/kg

0.605g/kg

河源市食品检验所

3

DC19441600597620181

水果制品

蜜饯

九制橄榄

东源县仙塘镇新新东江百货商场

东源县仙塘镇木京村委会大楼第一层的6卡

熊老3

100g/包

广东和盛食品有限公司(分装)

揭阳市普侨区石南路中段顶楼路口北侧

2018.10.18

不合格

苯甲酸

≤0.5g/kg

0.594g/kg

河源市食品检验所

4

DC19441600597650017

水果制品

蜜饯

九制甜榄

连平县忠信镇丽日自选商场

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忠信镇黄岭二路171号

林夫人

散装称重

分装商:揭西县强发食品厂

揭西县凤江镇埔美村中学后

20181218

不合格

二氧化硫残留量

≤0.35g/kg

2.58g/kg

河源市食品检验所

5

DC19441600597650018

水果制品

蜜饯

八仙果

连平县忠信镇丽日自选商场

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忠信镇黄岭二路171号

恒缘达

称重

汕头市澄海区隆都郁源凉果厂

汕头市澄海区隆都工业区

20190108

不合格

山梨酸

≤0.5g/kg

0.706g/kg

河源市食品检验所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