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太仓万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4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洋山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9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49号
当事人:太仓万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
法定代表人:张敏
海关代码:3226940363
当事人委托上海杰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PE次级卷膜48670千克,申报价格C&F38936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20109090,报关单号224820181000138758。经查,进口货物实际为塑料卷膜。①部分样品主要成分为聚乙烯,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3915100000;②部分样品一面主成分为聚丙烯,另一面主成分为聚酰胺,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3915909000。进口货物进口均需提供《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及《入境货物通关单》。
经核定,进口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2201.5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检验/鉴定报告、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