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海关关于理想能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东关缉违字[2019]010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浦东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东关缉违字[2019]0106号
当事人:理想能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255号3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才
海关代码:3118965389
当事人委托上海恺吉报关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海关申报自韩国进口一般贸易方式项下真空泵18台,申报商品编号8414100090,进口关税率为5%,增值税率为16%,申报价值CIF26130美元。进口报关单号为221020181000193214。
经查,实际货物价值CIF470340美元。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3833329.89元,应缴税款人民币686096.81元,漏缴税款人民币647980.3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于2018年8月15日自查发现,并向海关报明。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实际货物发票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