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昊辰(无锡)塑业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19〕007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浦江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19〕0076号
当事人:昊辰(无锡)塑业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工业园区金港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蒋亚萍
海关编码:3202947387
2018年11月4日,当事人委托上海白玉兰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再生粒子26500千克,申报总价CIF人民币157675元,申报商品编号3901402000,关税税率0%,报关单号220120181018485197。经鉴定,上述货物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经核定,上述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82903元。
2019年2月2日,当事人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报关单号22252019000000447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聊天记录截屏、货物退运出口报关单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