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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业发展现状及对策探讨

2019-04-23 13:31:50 中国市场监管报

据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试运行新版个人征信报告,并将于近期正式上线。届时,“拆东墙补西墙”、以卡养卡、发生严重违约后销户来“洗白”……这些不诚信行为将可能产生更严重的后果。

信用时代,征信为基。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业现状是怎样的?发展趋势如何?应该注意些什么?

我国个人征信业起步较晚

央行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最早始于1999年,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信社的联网运行。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

除央行个人征信系统外,2015年年初,央行批准芝麻信用等8家民间机构开展个人征信准备工作。这8家民间机构也推出诸如信用评分、人脸识别技术、反欺诈产品、贷中风险防控、用户画像等诸多征信产品,并为征信市场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然而,由于这8家个人征信公司追求依托互联网形成自己的业务闭环,分割了市场信息链,导致每一家的信息覆盖有限,产品有效性不足,不利于信息共享。同时,这8家公司各自依托某一企业或企业集团,业务上和公司治理结构上不具有第三方征信的独立性,存在比较严重的利益冲突。

2018年3月,由互联网金融协会持股36%、8家个人征信公司各持股8%的百行征信横空出世,是迄今为止经行政许可的唯一持牌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该机构坚持以“最低、适用”原则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只采集个人借贷数据以及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等信息,主要应用于借贷等经济交易场景,因而依旧不能有效提供市场上迫切需要的专业化、场景化信用服务。

扩大信用信息采集种类

信用信息范围的界定直接影响征信的质量以及征信产品的推出与应用。央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根据央行个人征信系统实践,其收集了包括水电缴费、行政处罚及法院所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然而《征信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诸如担保、租赁、保险信用信息的获取,央行由于没有充分且有价值的信息与掌握这些信用信息的部门交换,导致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所收集的信用数据依旧不太完整。

同时,在信用城市建设过程中,失信信息范围进一步扩大。有些地方将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逃票等信息,均纳入失信信息范围。

信用信息未来将不再局限于金融借贷信息。第一,因为多数人没有借贷记录,信用仅靠这些数据很难进行评估。第二,纳入如消费记录、社交情况、资产状况以及诸如职业、学历等身份特征,将更好地描绘个人的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等信用维度,从而使收集汇总的信用报告更加科学合理及完善,并为提供更加专业的场景化信用产品及防控信用风险打下坚实基础。

信用数据共享

政府间信息共享平台、央行个人征信数据库、百行个人征信数据库、征信公司本身数据、政府部门所掌握的纳税等信用数据以及互联网金融公司所存储的信用数据,现在更多的是双向互换,暂无政府间信息共享平台向外提供信用数据。

首先,中央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未对数据交换作出相应规范,并且中央无一个统筹征信数据共享的行政部门,仅央行征信管理局并无足够的职权在可能发生数据泄露的情况下,要求其他政府部门提供其数据,中央也无强制性命令要求政府部门及征信公司抑或政府间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数据。

其次,政府间信息共享平台对于满足获取信息主体的条件即授权标准有些模糊,以及出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目的,使其他征信系统难以获取其信息。

再其次,《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及政策限制了央行等征信系统向外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使政府间信息共享平台或服务提供商难以获取相关的金融借贷信息。

最后,无论是政府间信息共享平台、央行及百行数据库抑或政府部门,没有进行信用信息共享的动力,没有强烈意愿对外提供数据。

对策及建议

政府部门应完善立法并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使多方信息共享有法可依,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有法律依据去获取本身所需要的数据。

赋予省级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更大权限,获取并整合本地区内尽可能完整的信用数据,并规定获取标准及授权条件。符合一定条件如社会公共利益及信息主体个人需求,省级信用体系进行有针对性的数据交换,有条件地提供给征信公司及相关的信用服务提供单位。

完善信息共享后的信息保护机制,在获取所需数据并据此提供用户个人所需服务后进行销毁,不得进行数据的留存及再次交换,以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湘潭大学 顾男飞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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