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关于河北利儒商贸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4-22 18:38: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8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河北利儒商贸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0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090号

当事人:河北利儒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南路128号河北省机械科学研究设计院1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苏建设

海关代码:1301969102

当事人委托上海泰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海关申报自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PE再生料78000千克,申报价格C&F546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19090,关税率为6.5%,增值税率为16%,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81000228240。

经鉴定,实际货物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436958.5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